码头起重机原理:
(1)起重机应设有起升、回转、变幅与行走(如适用时)机构的控制系统。
(2)起重机应设有保险安全装置(简称保安装置)。
(3)如起重机某机构需要越过限位器所限制的位置,则可设有停止限位器动作的越控开关,此开关应适当保护,防止发生意外动作。
(4)起重机应设有超负荷保护或负荷指示器,超负荷保护应调整在不超过110%安全工作负荷时动作。
(5)具有不同安全工作负荷相应不同臂幅的起重机,应设有在给定臂幅能自动显示好大安全工作负荷的载荷指示器,并在载荷到达95%安全工作负荷时应发出警报,到达110%安全工作负荷时能自动切断运转动力。
(6)起重机的各机构应设有制动器,起升与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应为常闭式,并应具有应急释放的装置以使任何载荷能下降与就位,制动器的安全系数(制动力矩与额定力矩之比)应不小于1.5。
(7)行走式起重机应装有夹轨装置,以防止起重机在风力或船倾作用下自动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