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作者须持有上岗证,作业时须精神集中。
2、接班时,应对控制器、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及各润滑点润滑状态进行检查,并进行一次空载试验,检查起重机各运行机构的工作状态。
3、起重机开车前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断续鸣铃或报警。吊臂下、起吊物下方不得有人。
4、操作者须服从司索指挥,按司索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严禁起吊物件在人头上越过。
5、有下列情况不准起吊:起吊物体超载或重量不清;堆积物体捆绑吊挂不牢;起吊物体上有人或有浮置物;工作场地昏暗;不准斜拉、斜吊物品;有爆炸可能性的危险的物品;
起重机禁止用于拔桩类似的作业;。
6、不准利用极限装置、急停开关停车。
7、不准在工作过程中进行调整和维修机械等作业;维护保养时须切断电源并挂上维护标志牌或加锁。
8、起重机开关主电源前或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回零位。起重物件未放下,操作者不准离开操作岗位。
9、当作业结束时,应将塔机回转机构松闸,吊钩升起,小车停在臂架端部(即上限幅度处),并关闭总电源;当风力达到6级时,应停止塔机的使用。并关闭总电源。
10、严禁将上的安全装置"人为短接或任意调整。
11、做好交接班记录,在操作中发现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严禁起重机带故障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