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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的健康发展需要各方凝聚共识一起推动规范经营

来源:丰采网  作者:丰采网   2023-03-21 阅读:592

  

直播带货的健康发展,需要平台企业、网络用户、消费者、监管者各方凝聚共识,一起推动规范经营。图为2022年8月,国家会展中心(天津)中国网络文

明大会参会人员在现场进行网络直播带货。(资料照片)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直播带货类消费纠纷案件审判情况》报告,就直播带货类消费纠纷案件基本特征进行了梳理,就直播带货类消费纠纷的问

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阐释了法院审判的裁判导向及遵循的裁判规则,并且提出了解决直播带货类消费纠纷的一些建议。

  案件基本特征

  直观、互动、便利是直播带货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在这些优势的背后,也伴随着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约、违法的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涉及直播带货

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从案件数量上看,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审理涉直播带货类案件300余件。除传统电商平台之外,新兴直播平台相关纠纷较为集中,涉及直播平台的购物类

案件达158件。

  从案件标的上看,直播带货中涉及到的商品类型种类繁多。其中,较多奢侈品类目下的商品进入诉讼当中,例如珠宝、玉石、皮包、手表、文玩藏品等,

个案标的额也比传统电商形态中的标的有所增加。

  从涉诉主体上看,直播带货模式与传统电子商务模式较为简单的法律关系不同,通常涉及到多方主体参与,包括直播运营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

买卖交易平台、销售店铺及品牌方等。消费者往往选择将参与直播带货的主体均列为被告,个案中曾有消费者起诉5个主体的情况,将短视频平台、电商平

台、销售者、主播、MCN机构均列为被告。

  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的梳理,可以发现直播带货纠纷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交易参与者难辨识,维权成本增加。直播带货涉及多方主体参与,普通消费者在确认商品实际销售者时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旦发生购物纠纷,由于

直播带货主体多样、模式多元的特征,消费者在确认起诉对象和责任主体时存在较大困难。部分平台采用提供链接的方式引导消费者进入商户直播间进行消

费,消费者存在误以为平台方为实际销售者的情况;部分直播间未明确公示商品实际销售者信息,普通消费者往往会认为主播即为商品的实际销售者。

  二是直播滤镜厚、话术多,易陷入带货套路。部分直播间在追求流量和人气时,往往会使用夸张的语言、戏剧化的形式宣传商品,例如夸大商品品质价

值;虚构商品实时销量与库存,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通过滤镜和特定角度展示商品,故意不展示瑕疵,导致货不对版。

  三是直播带“货”花样多,易遇射幸交易风险。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不断发展,带货商品种类也层出不穷,除了普通消费品,古玩、原石等商品也加入

了直播带货大军。与普通消费品不同,上述行业鱼龙混杂,普通消费者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与辨识能力,直播带货的模式也限制了消费者对货品细节的查看和

手感的确认,消费者冲动下单后往往会遇到各种问题。

  北京互联网法院分析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如下:

  一是主体身份多样、责任认定难。直播带货的直播间和主播,在不同经营模式下涉及的法律定位不同,可能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如广告经营者、产品销售

者、产品生产者等不同身份。直播带货平台,其本身相较于传统平台更加复合多元,兼具直播平台与电商平台的特性,导致平台性质混同和责任交叉的问题出

现。

  二是主播准入门槛低、法律意识不足。直播带货作为新兴业态,对于主播资质未设置明确的标准及准入门槛。部分个人经营者“自售自播”,未经培训即

进行直播带货,专业知识不足、选品不严导致虚假宣传、售假行为频发;部分主播为了规避平台监管,还存在私下带货、诱导场外交易等违规带货行为;部分

MCN机构受利益驱使,对主播的培训多是围绕如何拉动销量和“吸粉”,而对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商家资质、产品质量等因素审查不严、重视程度较低,消费

者基于对主播信任购买产品或服务后,极易产生纠纷。

  三是平台管理不严、治理能力有限。直播带货平台具有市场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双重身份,对平台内直播带货行为负有治理责任。在准入方面,部分违规直

播带货平台准入门槛低,未严格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落实网络实名制信息备案要求,导致纠纷发生后不能准确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

有效联系方式。在直播实时治理方面,直播存在瞬时传播与快速扩散的特性,平台仅设置人工巡查进行核实与监测,导致监管的延迟与滞后,仍需强化大数据、

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施监测;平台告知消费者风险、公示实际销售者信息的方式、途径仍不够清晰、明确,易使消费者陷入直播带货套路。

  裁判导向及遵循的裁判规则

  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明确指引、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行业发展的双赢,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直播带货消费者维权案件中确立

了如下的基本裁判导向。

  明确直播带货责任分配,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主播是否承担责任需进行个案审查,对于直播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主播应予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在闫某诉黄某、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中,认定主播黄某虽在直播中公示了商品销售方信息,但闫某基于主播“有问题来找我”的承诺进行购物,双方之间形成信赖关系,黄某应就虚假宣传商品承

担责任。

  在直播间实际销售者信息公示不明的情况下,直播间运营方应承担销售者责任。在张某诉某直播间运营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定虽然某直

播间运营公司通过直播间为其他公司开设的店铺进行销售宣传,但未采用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及实际销售者的信息,直播间运营者应

承担销售者责任。

  准确认定直播带货违法行为,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

  直播带货中商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直播中故意隐瞒涉及商品品质的重大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某珠宝公司诉王某、某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中,认定由于直播带货中商品展示受直播间滤镜、展示角度等因素影响,某珠宝公司更应履行全面、如实展示商品的义务,对于未全面如实展示的瑕疵

珠宝,某珠宝公司应向王某退款。

  直播带货中商家应如实宣传商品,若存在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下单购买商品的,商家行为属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田某诉某网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定某网店在直播中承诺二手手机为“99新”,田某基于直播宣传购买手机,而手机实际存在明显划痕未达

成色标准,某网店构成欺诈,应向田某退货退款并予三倍赔偿。

  坚持利益平衡理念明确平台责任,寻求消费者权益维护与行业发展的有机统一

  当直播带货平台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时,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判断责任承担。在直播带货平台有效公示直播间、销售者主体信息的情况下,审理中一般认

定直播带货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其应负的义务,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平台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直播间、销售者等经营主体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行为时,平台不承担责任;当平台未能提交平台经营者相关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的情况下,平台构成“应知”,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当直播带货平台作为电子商务法下网络直播平台时,平台未尽到相应义务是判断责任承担的关键。在案件审理中,应审查平台是否尽到核验登记与信息报送、

提示义务及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障义务。

  妥善解决直播带货类消费纠纷的建议

  直播带货类纠纷的妥善解决,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网络空间清朗治理、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为妥善解决直播带货类消费纠纷,北京互联网

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搭建多元化纠纷处理体系,推动直播带货类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司法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直播带货头部互联网企业等各方主

体加强工作联动,搭建包括行政处置、行业解纷、平台介入、诉前调解、诉讼裁判等在内的综合治理体系。

  二是建议直播平台加强管理,促进直播带货行业的规范运行。直播平台要严格进行入驻资质审查,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信息备案要求,同时加强直播行业的

合规经营,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三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促进直播带货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互联网平台企业、广大网络用户积极参与,只有集中各方智慧、凝聚各方力量、形成最

大共识,才能引导直播带货经营的规范化,为推动发展数字经济提供助力。作为消费者,也要理性消费,避免陷入直播带货的套路而冲动下单,在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时,要注意及时保存订单信息、交易快照、直播视频等证据材料,为维权做好前期准备。(记者 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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