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射性废物的特点
1.旅射性无法用普通的物理、化学或生理学等方法将其消除,而只能自
衰变;浓缩贮存;和稀释过滤后排放。
(一)管理目标
(二)管理原则
2、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必须确保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不超过可接受水平,必须确保对环境的影响不超过可接受水平;必须使预侧的对后代健康影响不超过今天可接受的水平。
4.中、低放废物区域处置,高放废物应全国集中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应用中产生的低放固体废物(包括废放射源)应分类收集在专门的放射性废物容器中,然后集中送往指定的废物库(场)存在或处置。高放废物〔包括不经后处理而直接处置的乏燃料)和超铀废物,应在地下深处合适的地质体中建库处置。
6.确定排放限值时应进行优化分析,并留有余地。不止一个实践或设施影响同一个关键人群组时,应分别对每一个实践或设施规定。一个排放上限值。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物质的量和浓度必须低于管理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
三、放射性废物分类
1.豁免废物。
3.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二)按物理性状分类
2.液体废物。
1.第I级(低放废气):≤4x107Bq/m2
《四)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级。
2.第II级(中放废液):>4x106Bq/L, ≤4 x 1010Bq/L.
3、第皿级(高放废液):>4 x 1010Bq/L.